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刁于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忻蒨附表:
一、請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另應具狀: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目前收入之依據(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行動電信費用等收據影本)。
(二)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三)聲請人有無應受扶養人?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另應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所有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交通費(含油費、機車保養費用)單據影本。
(六)台端原已達成協商,嗣後卻毀諾之原因為何?財產變動狀況(資產是否與聲請協商時相同?)
(七)台端目前預計每月還款金額?
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並依序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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