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810號聲請人 邱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政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更正附表(發票日為108年8月31日,誤載為109年
8月31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