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66號上訴人 林敏南 被上訴人 溫邵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090元(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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