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866號債權人 詹雯淩 債務人英麥格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柏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關於利息部分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息,但聲請狀並無附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民國109年7月7日以民事陳報狀補正附表一件,但附表中並無關於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記載,是債權人所請求之利息部分無從起算,自難准許。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