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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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株 債務人 曾淑君 (即 吳崑伍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思慧 (即吳崑伍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俊偉 (即吳崑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崑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柒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