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53號原告臺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蘇燦容 訴訟代理人 邱祖賢 被告 蔡靜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2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