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債權人大裕興國際維修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達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宏銘江秀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對債務人高宏銘、江秀潾就新臺幣270,000元請求
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如無法律依據,債權人僅得以成立維修契約之高宏銘為債務人。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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