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正杰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郭正杰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4月26日以108年度易字第386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案有不得進行簡易程序之事由,爰依法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