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債務人 鄭立仁 代理人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95年10月至97年9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4.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現是否有負擔母親扶養費?每月支付之扶養費數額?與兄長如何分擔對母親之扶養費用?提出母親及兄長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5.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7.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債務人母親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7年4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9.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並說明債務人目前所有股票(含實體股票)之種類及數量。
10.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7年4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
11.債務人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現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多少,並提出支出之單據。
12.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