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臺中市○○區市○○○路○○號十三樓「昱富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八煙溫泉」、「山形似龍澗水如雲」之文章,係告訴人乙○○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公開發表於「臺灣秘湯」一書及自由時報第三十五版之文章,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重製使用,先後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在臺中市○○區市○○○路○○號「昱富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架設之「YUFU泡湯溫泉」網站上,擅自重製使用乙○○享有著作權之前開「八煙溫泉」、「山形似龍澗水如雲」文章,以此重製方式侵害告訴人乙○○之語文著作財產權,案經告訴人乙○○告訴偵辦,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本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乙○○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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