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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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 徐俊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聖塔露琪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930,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上述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㈡請就「債權人清冊」部分,說明各該債務之清償期、有無擔
保或利息之約定等,並提出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供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欣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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