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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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瀅能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林 素色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楓港段32地號土地
之原抵押權人 洪林素色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應向轄區法院家事法庭查明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依查明為 適格 之被告資料,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