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監宣字第334號聲請人 林錦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 林丁進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
三、請更正家事聲請狀之內容(因林錦南亦為繼承人之一,不得同時擔任相對人 林沈壽鶯 之特別代理人,請指定其他成年親屬擔任之)。
四、欲擔任特別代理人之第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須載明為辦理被繼承人林丁進遺產分割事宜)。
六、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相對人林沈壽鶯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請提出遺產分配金額計算書。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