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13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張廷圭

被告 賴宥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戶籍址未經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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