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13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告 賴宥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戶籍址未經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13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告 賴宥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戶籍址未經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