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自強選任辯護人陳振東律師
陳義斌律師被告 張家宏
劉運龍 曾凱聖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姚本仁 律師
陳映青 律師被告 陳墀軒 選任辯護人 羅聖乾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蕙慈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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