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鄭蕙織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許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提起訴訟,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假扣押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41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同一事由,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該院95年度北簡字第55916號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確定在案,此由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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