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88號原告 黃明利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強 、 張彥琳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