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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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告 黃明利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強張彥琳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丁文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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