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6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尚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8,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08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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