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刑法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緩刑期間始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而其後案所犯妨害風化罪之犯行乃發生於緩刑前之九十二年一月至同年五月間,嗣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此有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四五號執行卷可資參佐。受刑人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