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2042號債權人 陳瑞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銘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是否僅請求利息?或請求本金「及」利息?㈡請求利息之「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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