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63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 徐寶墨 債務人 陳天嵐 債務人 陳英伶 債務人 陳貞惠 債務人 陳姬妙 債務人 陳冠豪
一、債務人徐寶墨、陳天嵐、陳英伶、陳貞惠、陳姬妙、陳冠豪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炳林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