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989號債權人 黃憲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崇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