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良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57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5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493號、第12601號),提起上訴,本院經審理後,業於民國101年8月7日諭知辯論終結在案,並定於101年8月21日宣判,玆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被告應於此項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證人(洗衣店老闆娘)姓名、住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