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強制治療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錄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30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