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祥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至105年8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已提出部分無須││重覆陳報。│├───────────────────────────┤│㈡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㈢聲請人稱長子及長女之扶養費用,於扣除兒少補助及與前妻││共同負擔後之數額為5,000元,請說明扶養費用每月以多少││元列計?與前妻如何分擔扶養費?│├───────────────────────────┤│㈣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於105年3月31日遷││出戶籍至南投縣信義鄉,請說明原因為何?又聲請人稱現居││住處所為母親名下之不動產,請說明該戶籍地(即子女寄居││地)之戶長 張秀裁 為何人?聲請人與其有何關係?│├───────────────────────────┤│㈤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㈥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以上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㈨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