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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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劉啟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華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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