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張季梅 被告 周延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奕帆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