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為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雅甄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筱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