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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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代理人 李杰陽 相對人兼債務人 蔡錦松蔡黃 怨度之繼承人相對人 蔡益勝 即蔡黃怨度之繼承人相對人 蔡秀卿 即蔡黃怨度之繼承人相對人 蔡明義 即蔡黃怨度之繼承人相對人 蔡明忠 即蔡黃怨度之繼承人相對人 彭振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錦松、蔡黃怨度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蔡錦松、蔡黃怨度於106年10月18日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8,470,000元,約定121年10月11日清償,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債務人等自109年7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又債務人蔡黃怨度109年9月21日死亡,並於110年1月22日辦妥繼承登記,將抵押物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給繼承人等;又債務人蔡錦松於109年9月2日將抵押物嘉義市○○段○○段000○號之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予相對人彭振傳,亦經登記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乃屬抵押權追及效力而其強制執行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維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帳卡、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2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新富八8-1095全部所有權人:蔡錦松公同共有1分之1蔡益勝公同共有1分之1蔡明忠公同共有1分之1蔡明義公同共有1分之1蔡秀卿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26號編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層層層層樓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96嘉義市○○路000號嘉義市○○段○○段0000地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60.4480.6980.6932.2520.2516.08290.4平方公尺全部所有權人:彭振傳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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