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57號原告 王緒朋 被告 陳冠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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