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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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6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被告張文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芬芬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865 號裁定(112.12.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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