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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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告 葉阿和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峻豪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葉峻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
編號原告訴請撤銷之標的1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2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3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4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5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6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7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8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9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