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勝宇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鍾勝宇之被繼承人 鍾沼田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鍾勝宇之應繼分比例。
五、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2年8月2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
編號不動產1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2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3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4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5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6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7苗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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