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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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27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洪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捌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
㈧、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參萬零參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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