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聲再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7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4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514號、16702號、21117號、22827號、231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
1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判決業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而未確定,有檢察官之上訴書可參,故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係對於尚未確定之判決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