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瑾燕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瑾燕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鍾瑾燕因於95年6月11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