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