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被告丁○○
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許辰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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