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彭及宏 被告 陳品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