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樓-2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林士傑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該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95年度自字第30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52,900元,應徵裁判費9,36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