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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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蕭狄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年度執更字第1227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蕭狄龍(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
示各罪,經檢察官以109年執更丁字第1227號指揮執行有期徒刑7年;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經檢察官以109年執更丁字第1322號指揮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惟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是在民國109年10月20日裁定確定前所犯,與定執行刑要件相符。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均是施用毒品罪、竊盜罪,其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及侵害法益等類似且整體重複性高,檢察官指揮接續執行共9年2月刑期,則處罰之刑度顯然超過不法內涵而違反罪刑相當之原則,亦違反量刑之比例原則。
㈢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顯然對受刑人有過度不利評價,悖離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無過度之評價,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爰聲請撤銷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49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於109年9月17日確定(下稱A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109年10月20日確定(下稱B裁定),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堪予認定。
㈡受刑人所犯數罪有如附表一、二確定判決欄所示二裁判以上
,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應以各裁判中首先判刑確定者為基準,即附表一編號1之106年10月5日,亦即106年10月5日前所犯之罪可合併定應執行刑,而106年10月5日後所犯之數罪,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可再以其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日期再予另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認附表一、二均是109年10月20日(即B裁定確定日期)前所犯之罪,而主張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已有誤會。
㈢查附表一所示各罪均是於106年10月5日前所犯;附表二中除
編號1外,則均是於106年10月5日後所犯,該附表二編號1至3,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此亦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判決已發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再就該各罪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即不得單獨將附表二編號1抽出而與附表一各罪合併定應執刑;嗣附表二編號4、5陸續判決確定,符合與附表二編號1至3數罪併罰之要件,即另以B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各罪,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之規定分為附表一、二兩個群組各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無違誤。此外,倘就附表二編號1單獨抽出與附表一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再另就附表二編號2至5定另一應執行之刑,此定刑結果亦不必然更有利於受刑人,實無受刑人所述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因分屬不同組合致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而侵害受刑人權益之情事。
㈣受刑人固主張其所犯數罪均是相同罪質之毒品犯罪及相同罪
質之竊盜犯罪,犯罪之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等均類似,整體重複性高,將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149號(即附表一各罪)所定有期徒刑7年之刑,接續執行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60號(即附表二各罪)所定有期徒刑2年2月,合計9年2月之刑期已超過受刑人所犯之不法內涵,有違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有一事不再理之特殊情形,應再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惟附表一與附表二各罪本即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已如前述,而A裁定與B裁定確定後均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事,就定刑之結果接續執行雖達9年2月,然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30年之上限,並無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認應重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於法無據,檢察官依法院A裁定、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分別核發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尚非執行之指揮有所違法或執行方法有所不當。是受刑人執前開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一(A裁定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49號定應執行刑案件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5月28日106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622號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24、8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4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30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7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02號106年度訴字第104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5日106年11月18日106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102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69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06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日106年7月6日106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24、835號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等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369號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069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73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73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8日106年8月20日106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等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等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2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106年度易字第1452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106年度易字第14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73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73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02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4日106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248號等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248號等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24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452號106年度易字第1452號106年度易字第1452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5日107年1月5日107年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452號106年度易字第1452號106年度易字第14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02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02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02號附表二(B裁定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60號定應執行刑案件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686、2687、2688號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686、2687、2688號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686、2687、26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1號107年度訴字第111號107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1號107年度訴字第111號107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3日107年4月3日107年4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72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72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72號編號1至3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此欄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7日106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17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0號107年度簡字第930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0號107年度簡字第9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7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64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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