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62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20,
000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3年10月25日至133年10月2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1月1日以訴外人夏仁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㈠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即自93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約定利息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計算,嗣後隨郵匯局利率調整;㈡1,1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即自93年11月1日起至
113年11月1日止,約定利息第1年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82計算,第2年至第4年加百分之1.92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上開借款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除按上述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6個月內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7年7月1日起即逾欠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分別積欠㈠1,718,761元及㈡957,355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主檔查詢資料(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並提出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主檔查詢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分別於97年10月3日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374│建│││1860.16│129/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住家用、│7│││││││││││7│陽台│7││全部││││6│十興路305巷│北市水瀧│鋼筋混凝│4│││││││││││4││.││││││9│10弄11號6樓│段374地│土造2層│.│││││││││││.││5││││││││號│樓房│9│││││││││││9││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