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