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弘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係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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