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即系爭地下油槽1座及油槽內4只不鏽鋼油桶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