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李承臻 被告 王品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51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159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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