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 許子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鐘淑靜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108年10月31日│20,000元│0000000│││1││行│││││├─┼─────────┼─────────┼───────────┼─────────┼────────┼──┤│00│鐘淑靜│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108年12月31日│20,000元│0000000│││2││行│││││├─┼─────────┼─────────┼───────────┼─────────┼────────┼──┤│00│鐘淑靜│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109年4月30日│20,000元│0000000│││3││行│││││├─┼─────────┼─────────┼───────────┼─────────┼────────┼──┤│00│鐘淑靜│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109年6月30日│20,000元│0000000│││4││行│││││├─┼─────────┼─────────┼───────────┼─────────┼────────┼──┤│00│鐘淑靜│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109年8月31日│20,000元│0000000│││5││行│││││├─┼─────────┼─────────┼───────────┼─────────┼────────┼──┤│00│ 陳清海雲林縣土庫鎮農會│109年4月30日│10,000元│0000000│││6│││││││├─┼─────────┼─────────┼───────────┼─────────┼────────┼──┤│00│ 王炳松雲林縣虎尾鎮農會│108年5月31日│5,100元│262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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