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福有 被告 方駿騰
吳榮輝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方駿騰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