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768號債權人 張邱草雲 上列債權人張邱草雲因與債務人 高錫銘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邱草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高錫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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