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吉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吉良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化縣大城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1,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1,488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郭佳雯

更多裁判書